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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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完成前條教育訓練者,各法院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院印製,各法院應造具志工名冊彙報本院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收執。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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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5條的規定如下: 法院應對完成教育訓練的志願服務工作者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院印製,各法院應造具志工名冊彙報本院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收執。 根據此規定,法院對完成教育訓練的志願服務工作者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包含了志工的基本資訊以及服務證的相關資訊,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和管理。志願服務紀錄冊則是由法院印製,用於記錄志工的服務紀錄,並由各法院彙報志工名冊並發給志工。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在提供的參考資料「招拍之官僚技術」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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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