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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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法院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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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7條規定,各法院在進行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的志願服務工作者時,應提供志工所需的相關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對志工進行督導和考核的工作。這意味著法院在招募志願服務工作者時必須確保提供必要的資訊,並由特定的人負責監督和評估志工的工作表現。這有助於確保志工能夠有效地履行其志願服務的職責。我目前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但根據同樣的原則,其他組織或機構可能也會採取類似的做法,以確保志工的順利運作。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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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