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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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法院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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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11條,各法院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這條法條要求法院對志願服務工作者進行個人服務檔案的建立,以紀錄志工的相關資訊,包括他們的服務記錄和其他相關資訊,這可以確保志工的服務資訊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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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