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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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法院應將該年度辦理志願服務情形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函送所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及衛生福利部備查。(附件五) 前項辦理志願服務情形經本院審查績效優良之法院,由本院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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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規定,各法院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向所屬高等法院及衛生福利部函報該年度辦理志願服務的情形,並經本院審查後,對績效優良的法院予以獎勵。這表示各法院在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時需要向上級法院和衛生福利部報告相關情況,並且經本院審查後,有可能獲得獎勵。相關資料可參考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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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