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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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法院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工,招募時應先行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各法院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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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各法院可以自行或採取聯合方式招募志工,並且在招募時應先行公告志願服務計畫。志願服務計畫應該包括志工的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以及其服務項目。各法院應根據志願服務計畫來運用志工。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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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