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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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刊載裁判書之範圍: 一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部分: 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之裁判。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裁判不得刊載。 二 公務員懲戒部分: 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之確定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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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第3條規定了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 一、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部分的裁判書應該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裁判不得刊載。 二、公務員懲戒部分的確定議決書應該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 這表示在編印裁判書彙編時,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公務員懲戒部分的裁判書或確定議決書應該具備上述特點。然而,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的裁判書不得刊載在裁判書彙編中。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法規資料庫
相關函釋 1 則
- 裁判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懲戒名詞
- 議決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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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