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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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在卷面未配合增列適當欄位之前,書記官應於卷面及判決書原本適當位置,註記「本件實施交互詰問」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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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條,針對交互詰問的具體實施方案,書記官應該在卷面和判決書的正確位置,註記「本件實施交互詰問」的戳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交互詰問程序在訴訟中正確進行並得到適當的記錄。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 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範例: 在一個刑事審判中,書記官應該在卷面和判決書上的適當位置,註記「本件實施交互詰問」的戳記,以確保該審判中已經進行了交互詰問的程序。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本件名詞
- 交互詰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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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