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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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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法院每月陳報之重大刑案報表,應於備註欄位加註案件是否實施交互詰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規定,交互詰問是指在審判庭中,訴訟當事人有權輪流對證人進行盤問,以求發現真相,辨明供詞的真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法院在審判之前,應該透過訊問或闡明的方式,使起訴書中被告的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明確無疑,以保障法院審判的範圍和被告的防禦權利。 至於具體的方案落實,可以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六號、第一二七六號判決意旨,這兩項判決中提到的證人劉○芳、潘○林、張○讚在偵查中所作的供詞,已經具結在案中,並在原審傳訊時接受了被告的交互詰問,因此這些供詞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根據該判決,被告除了詰問被告以外的人時,陳述可以作為傳聞證據,但需要排除不可信的情況方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落實交互詰問方案時,法院應該確保被告能夠行使詰問權利,同時要注意對偵查中陳述的調查過程是否合法,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此外,根據這些判決中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判決書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的犯罪事實詳實記載於事實欄,並在理由中逐一說明所依據的證據。如果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不相符,則判決會被認定違背法律。因此,在設計具體的方案時,法院應該確保事實欄中的記載與理由欄中的說明相一致,並且對於犯罪事實詳細說明清楚,使法律適用有確實依據。 最後,根據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當刑罰確定前的犯罪可以易科罰金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核准應執行刑罰。在落實交互詰問方案時,檢察官應該在起訴書中清楚記載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並且要按照法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以確保法院的裁決符合法律的要求。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進行的釋義,保證與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

  • 交互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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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1 條規定:「十一 各法院每月陳報之重大刑案報表,應於備註欄位加註案件是否實施交互詰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