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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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法院應按月陳報實施交互詰問案件之件數。 (於每月五日前,將實施交互詰問案件之件數,函送台灣高等法院,由台灣高等法院彙整製表後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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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第12條,各法院應按月陳報實施交互詰問案件的件數。每月五日前,法院應函送台灣高等法院,由台灣高等法院彙整製表後報院。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經濟部,2020年5月25日修正公布。
- 交互詰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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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