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法院應依九十一年度首長會議決議,成立「交互詰問法庭活動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業務,並將小組成員名單報院。該小組應於各法院工作會報、庭務會議時,就業務之實施提出檢討及改進意見;另應定期與檢察署、律師公會舉辦檢討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5.30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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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應與相配置之檢察署協商,擬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報院,並請檢察署儘速完成檢察官實行公訴之人力配置,俾檢察官能全程到庭實行公訴。
三 各法院應與當地律師公會洽商,擬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以協助未選任辯護人之無資力或智能障礙之被告進行訴訟。
四 除全面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並施行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法院外,其他法院對於重大刑案及社會矚目之案件,應採行交互詰問方式進行。
五 對於合於簡易判決處刑要件之案件,請與各地檢署聯繫儘量依簡易程序處理,以減少必需行通常程序之案件數量。
六 各法院應增加刑事法庭之設置,以利審判期日之安排。
七 各法院於酌定審判期日,傳喚證人時,應注意依本院研定之「提高證人到庭意願方案」作業,尤其應注意期日前之聯繫,以確保證人如期到庭。
八 各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各佐以錄音、錄影輔助紀錄;並指派電腦輸入速度較快者擔任刑事紀錄科書記官,對於表現優異者,酌予適當獎勵。
九 各法院應繼續加強書記官電腦筆錄之輸入效率與製作能力;增設訊問筆錄、審判筆錄例稿及於電腦略語庫增加有關交互詰問之常用字彙、語串。
十 在卷面未配合增列適當欄位之前,書記官應於卷面及判決書原本適當位置,註記「本件實施交互詰問」戳記。
十一 各法院每月陳報之重大刑案報表,應於備註欄位加註案件是否實施交互詰問。
十二 各法院應按月陳報實施交互詰問案件之件數。 (於每月五日前,將實施交互詰問案件之件數,函送台灣高等法院,由台灣高等法院彙整製表後報院。)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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