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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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法院於酌定審判期日,傳喚證人時,應注意依本院研定之「提高證人到庭意願方案」作業,尤其應注意期日前之聯繫,以確保證人如期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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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7條的具體方案是,各法院在酌定審判期日並傳喚證人時,應遵守本院研定的「提高證人到庭意願方案」作業,特別需要注意在期日前與證人進行聯繫,以確保證人如期到庭。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主審人對證人如有必要,得指定應出庭供述證據之時間(指定審判期日),由被傳喚人或其代理人通知證人。證人不得因就業或其他合理理由,拒絕出庭,如不出庭,得由法院要求證人出庭。法院得命證人出庭,不得命其他人代為出庭。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提高證人到庭意願方案」,法院在傳喚證人前應加強聯繫與溝通。例如,可以透過電話、書信、簡訊等方式提醒證人應出庭供述,確保其如期到庭。此外,法院也可以提供必要的交通費用或補償費用,以增加證人的出庭意願。這樣的方案在確保證人能夠如期到庭,方便法院進行交互詰問,提高審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 審判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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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