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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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法院應與當地律師公會洽商,擬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以協助未選任辯護人之無資力或智能障礙之被告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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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解析出以下資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選任辯護人時,應提出委任書狀。起訴後,每一審級法院都應重新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被告在每一審級的選任或指定辯護人的任期應持續到該案件的終局判決確定或因上訴而移送至上級審級時結束。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強制辯護案件中各審級辯護人的權責連接,以確保被告的辯護依賴。同時,原審終局判決後,原審辯護人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並檢閱案卷和證物,其地位依然有效,直到案件因合法上訴而繫屬於上級審法院時才會另行選任和指定辯護人。 進一步地,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原本的辯護人(選任或指定)可以代為被告撰寫上訴理由書等一切訴訟行為,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在此情況下,第二審法院並不需要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起合法上訴或進行辯護。然而,對於強制辯護案件中的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如果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第二審法院必須指定辯護人代為提出具體理由。 總結而言,根據問題描述的法條內容,在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三條中,各法院應與當地律師公會協商,制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以協助無選任辯護人且無資力或智能障礙的被告參與訴訟。具體方案應該涵蓋協助被告提起合法上訴或撰寫上訴理由書等相關訴訟行為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21&FLNO=30)
相關函釋 2 則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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