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8433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修正全文 (含附件)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鑒公文書橫式書寫規定,並依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研討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事宜」會議決議,修正本要點之附件表格為橫式規格,另配合刑事訴訟法新制之實施,修正旨揭要點第六點,以提高律師參與義務辯護之意願,其餘內容均未變動。
二、前揭要點修正後,業經報奉司法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院台廳刑二字第○九三○○二七八一六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司法院 88 年 9 月 28 日 (八八) 院台廳刑一字第 25038 號函准予備查司法院 89 年 7 月 10 日 (八九) 院台廳刑一字第 15978 號函准予備查司法院 90 年 2 月 21 日 (九十) 院台廳刑一字第 03764 號函准予備查司法院 92 年 9 月 02 日 (九二) 院台廳刑二字第 22120 號函准予備查司法院 93 年 12 月 2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0930027816 號函准予備查
一、為踐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關於律師義務辯護制度部分之共識,依據司法院訂頒之「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三點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稱本院) 與台北律師公會 (以下稱公會) 特訂定本要點。二、指定律師義務辯護之案件,其範圍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為限。
三、分案單位:
本院公設辯護人室設「指定辯護案件分案股」 (以下稱分案股) ,負責分案工作。
公會得遴選法務助理一人派駐分案股,協同分案工作。
分案股進行分案時,公會得派義務辯護律師到場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作業流程另訂之。
四、分案流程:
承審法官批示指定辯護時,各股書記官應將卷宗送交分案股,由分案股按其時間先後,定其序號。
公設辯護案件仍沿用現制案號,義務辯護案件另設「義辯」字連續號。
分案時,先按序號以人工方式排定順序,分與公設辯護人部分,依現制處理;分與義務辯護律師部分,分案股應即通知刑事科承辦股;由各股書記官以庭函通知公會指派義務辯護律師到庭執行職務,並副知分案股及被告,通知被告時並須附記義務辯護之意旨。
公會通知義務辯護律師時,宜副知承辦股、分案股及被告。
五、分案數量:
每年度義務辯護案件數量,由本院與公會協商定之。
六 製作、影印卷宗:
分案後卷宗影本等資料,由承辦股書記官逕送公會指定之義務辯護律師收受。如因卷證資料繁多,承辦股書記官得於分案後僅檢送偵查卷、起訴書與第一審判決書等件影本予公會指定之義務辯護律師。本院歷次開庭筆錄則免費開放電子筆錄給義務辯護律師調閱。開庭後,義務辯護律師如須另行閱覽卷證,則依現行規定辦理,惟免付影印費用;如需使用「遠距訊問設備」接見在監所之被告等時,請與承辦書記官聯絡。
七、數被告案件之處理:
同一案件有數被告而利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除法官於批示時已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外,義務辯護律師並得陳具理由,聲請承審法官核准,就部分利益相衝突之被告,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或轉知公會指定其他律師為其他被告辯護。
八、義務辯護律師資格之限制:
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之優良律師,按年度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本院審核,若有異動,隨時更動。
九、撤銷指定辯護:
經指定義務辯護後,被告若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原指定辯護應即撤銷。
十、卷宗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等製成一卷,交由法院歸檔。分案時之影印卷則不需歸檔。
十一、支給報酬: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依司法院頒布之「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辦理。
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一式四聯 (如附件) ,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章後撥款。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為之。
十三、獎懲與評估:
分案後義務辯護律師不得藉故推諉、選擇案件,亦不得藉端向當事人收費,如有違背,移請公會議處。但義務辯護律師如因重大事由,得於收案後三日內,經公會同意,並向本院敘明理由,請求另行分案。
本院應製作進行單附於「義辯」字卷內,於案件審理期間,由律師自行填載閱卷、接見被告、開庭、提出書狀之次數及時間,於領取支給報酬時提出,作為制度評估與獎勵之依據。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本院與公會會商修正之。
十五、本要點由本院與公會訂定,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