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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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評估作業,依評估項目由本院相關廳處派員,並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任務小組進行。參與評估之學者、專家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支報酬,其計算方式及數額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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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評估作業會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派員並聘請學者、專家組成任務小組進行。參與評估的學者、專家可以獲得日費、旅費以及酬勞,而這些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數額會由司法院自行訂定。 範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具體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並沒有詳細說明,因此可以假設司法院根據相關考量因素來訂定參與評估的學者、專家可以獲得的日費、旅費和酬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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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