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瞭解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資源運用狀況,協助各機關解決人力問題,以提高人員士氣,並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2.18
廢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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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評估作業,依評估項目由本院相關廳處派員,並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任務小組進行。參與評估之學者、專家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支報酬,其計算方式及數額由本院定之。
三、評估方式:
(一) 蒐集資料:由受評機關依評估小組意見提供各項資料,以供分析、研究之參考。
(二) 實地瞭解:評估小組人員分赴各機關實地訪問、瞭解實況。
(三) 面談:必要時與各機關員工面談增進資料之準確性。
四、評估項目:得依業務需要,就受評機關之組織功能、員額編制、人員任用、人力負荷及工作環境中之一項或多項進行評估。
五、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高等法院比照辦理進行評估,本院並得對高等法院陳報之人力評估辦理結果或評估結果付諸實施之情形,選定重點機關,列為進行實地查訪、評估之對象。
六、本院評估小組於評估完成後應將受評機關之優缺點予以綜合分析研究並提出評估報告,其改進事項作為決策參考,並責成受評機關限期檢討改進。高等法院對所屬機關之評估結果,並應報備。
七、本要點之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負責。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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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2.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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