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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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評估小組於評估完成後應將受評機關之優缺點予以綜合分析研究並提出評估報告,其改進事項作為決策參考,並責成受評機關限期檢討改進。高等法院對所屬機關之評估結果,並應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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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第6條,評估小組在完成評估後應綜合分析研究受評機關的優缺點,並提出評估報告作為決策參考。高等法院對所屬機關的評估結果也應該報備。 舉例來說,評估小組在評估某個機關時,可能會發現該機關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如對員工的培訓和發展缺乏重視,或是缺乏有效的績效評估制度。評估小組可以在評估報告中提出這些改進事項,並要求受評機關在一定期限內檢討改進。 高等法院則需要確保評估結果被妥善報備,以便相關單位能夠了解受評機關的狀況,並進一步做出相應的決策。這有助於確保機關的運作更加有效和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例子): 司法院人力資源發展中心網站,評估制度相關法規,https://hrd.judicial.gov.tw/HRWEB/system/am_role/HRWEB.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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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