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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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高等法院比照辦理進行評估,本院並得對高等法院陳報之人力評估辦理結果或評估結果付諸實施之情形,選定重點機關,列為進行實地查訪、評估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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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5條,該條款提及了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的相關事項。根據這項法條,高等法院所屬機關將按照高等法院的方式進行評估。同時,司法院有權對高等法院提供的人力評估辦理結果進行實施,也可以選擇重點機關進行實地查訪和評估。 根據該法條的範例,我們可以假設高等法院的某個機關在人力評估中達到特定標準,司法院可以選擇將這個機關列為重點機關,進行更詳細的實地查訪和評估。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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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