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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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方式: (一) 蒐集資料:由受評機關依評估小組意見提供各項資料,以供分析、研究之參考。 (二) 實地瞭解:評估小組人員分赴各機關實地訪問、瞭解實況。 (三) 面談:必要時與各機關員工面談增進資料之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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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第3條,評估方式包括蒐集資料、實地瞭解和面談。這些方式旨在提供評估小組進行分析和研究的參考資料。 作為蒐集資料的一部分,受評機關會根據評估小組的意見提供各種資料,以供評估小組進行分析和研究。這些資料可能包括機關的工作文件、統計數據、問卷調查結果等。 另外,評估小組的成員也會分赴各機關進行實地訪問,以瞭解現場的實際情況。這可以幫助評估小組更好地了解機關的運作和工作環境。 而在必要時,評估小組也會與各機關的員工進行面談,以增進資料的準確性。這些面談可以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評估,並確保評估結果更加全面和客觀。 作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第1條,評估小組的成員通常由該機關的相關人員組成,例如主管、專業人員等。這樣可以確保評估過程專業且具有深度。此外,評估小組的成員也可能會有外部專家或學者的參與,以提供評估過程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力評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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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