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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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院長應在不影響審判獨立之原則下,接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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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2條,法院院長應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的情況下接見民眾。這表示法院院長有責任與義務接見民眾,並提供對他們的法律事務提供指導和解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司法機構對公眾開放並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舉例來說,當一個人想要了解自己在法院案件中的權益和程序時,他可以向法院院長提出諮詢。法院院長可以提供有關法律和程序的資訊,以協助當事人理解他們的權益並解決問題。
- 審判獨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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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