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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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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院長應在不影響審判獨立之原則下,接見民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2條,法院院長應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的情況下接見民眾。這表示法院院長有責任與義務接見民眾,並提供對他們的法律事務提供指導和解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司法機構對公眾開放並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舉例來說,當一個人想要了解自己在法院案件中的權益和程序時,他可以向法院院長提出諮詢。法院院長可以提供有關法律和程序的資訊,以協助當事人理解他們的權益並解決問題。

  • 審判獨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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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各法院院長應在不影響審判獨立之原則下,接見民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