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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9.11

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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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級法院及分院為瞭解民意、解決民困,建立全民化的司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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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眾請求會見院長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記載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陳述內容;不識字之民眾得以口頭請求,由法院書記官製作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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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院長接見民眾,應選擇適當處所,每月至少接見二次,接見時應率同相關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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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院長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不予接見: (一) 民眾請求接見未記載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陳述內容者。 (二) 同一問題已經處理再請求接見者。 (三) 酒醉、使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四) 糾集群眾或蓄意滋事者。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請求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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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院長對於請求接見之民眾所提問題,得作左列處理: (一) 當場答覆或處理。 (二) 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 (三) 轉報上級機關。 (四) 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9.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