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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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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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7條規定,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以適用該要點的規定。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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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