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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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院長對於請求接見之民眾所提問題,得作左列處理: (一) 當場答覆或處理。 (二) 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 (三) 轉報上級機關。 (四) 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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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6條,法院院長對於請求接見的民眾所提問題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一是當場答覆或處理;二是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三是轉報上級機關;四是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處理。在具體運作上,根據法院的內部規定和實際情況,法院院長可能根據具體民眾的提問內容和情況來決定採取何種處理方式。未能提供與此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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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