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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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眾請求會見院長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記載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陳述內容;不識字之民眾得以口頭請求,由法院書記官製作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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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3條規定,當民眾要求與法院院長會面時,應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請求,並在請求書上詳細記載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以及陳述內容。如果該民眾不識字,也可以口頭提出請求,由法院書記官代為製作書面文件。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規範民眾與法院院長會面的程序,確保相關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一個例子可以是,如果一位民眾希望與法院院長討論某個案件的相關問題,他應該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請求,並在請求書上詳細說明他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以及想要討論的問題內容。如果該民眾不識字,他也可以口頭提出請求,法院書記官會根據他的口述內容為他製作書面文件。這樣可以確保民眾的要求能夠被正確地處理和記錄。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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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