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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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院長接見民眾,應選擇適當處所,每月至少接見二次,接見時應率同相關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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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4條中,規定各法院院長接見民眾時,應選擇適當的處所,每月至少接見二次,并要求同相關人員一起出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及時、有效地與民眾進行溝通和對話。該參考資料來自於“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是一份由司法院制定,用於指導法院院長接見民眾工作的文件。根據這個規定,法院院長應該定期地和民眾進行接見,以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意見,並且應該由相關人員陪同出席,提供支持和解答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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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