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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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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院長接見民眾,應選擇適當處所,每月至少接見二次,接見時應率同相關人員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4條中,規定各法院院長接見民眾時,應選擇適當的處所,每月至少接見二次,并要求同相關人員一起出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及時、有效地與民眾進行溝通和對話。該參考資料來自於“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是一份由司法院制定,用於指導法院院長接見民眾工作的文件。根據這個規定,法院院長應該定期地和民眾進行接見,以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意見,並且應該由相關人員陪同出席,提供支持和解答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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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各法院院長接見民眾,應選擇適當處所,每月至少接見二次,接見時應率同相關人員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院長接見民眾試辦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