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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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各項簿籍、報表、收支傳票,其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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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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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