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注意事項依據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8.03
廢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保管品,係以各法院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 (不含公債票款以下同) 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三 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本機關大印暨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更換印鑑手續。
四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交易價額,貴重物品依評估價格,但無法評估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每件均按一元值登帳。
五 各法院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時得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惟估計價格僅適用於記帳,不能作購買或賠償之依據。
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及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經管人組成之。
六 保管品分為原封保管及露封保管,原封保管由出納人員會同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人員或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經管人當面密封、加蓋印章,並在申請委託保管書內註明原封保管。露封保管,應依有價證券原有或編定之號碼,編列號碼單,會同有關人員蓋章證明,並在由請委託保管書內註明露封保管,除有價證券及外幣,應為露封保管外,金銀及其他貴重物品以原封保管為原則。
七 保管品寄存證,應由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萬一發生遺失情事,應即呈報機關長官核准向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補發保管寄存證,如因寄存證散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無法追回時,出納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八 各法院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會計人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登記。
九 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同保管品收 (領) 據送還會計室辦理。
會計人員非依據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收支傳票,出納人員非依據收支傳票不得為出納或保管移轉之執行。
十 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人員核轉機關長官核章後,一份送核會計室一份送總務科,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十一 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一份存本機關,二份送該管高等法院,一份送財政部,一份送審計部並分別訂入當月份經費類會計報告,由該管高等法院彙編統制記錄。
十二 二審法院之保管品應比照本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各項簿籍、報表、收支傳票,其格式另訂之。
十四 本注意事項自下達之日施行。
附件一 簿記系統圖
┌─────┐
│ 會計事項 │
└──┬──┘
│
┌──┴──┐
│ 原始憑證 │
└──┬──┘
│
┌──┴──┐
│ 記帳憑證 │
└──┬──┘
│
┌───┴────┐
┌──┴──┐ ┌──┴──┐
│ 收入傳票 │ │ 支出傳票 │
└──┬──┘ └──┬──┘
└───┬────┘
│
備查簿 │
┌────────┤
┌─┴────┐ ┌─┴────┐
│保管品備查簿│ │保管品登記簿│
└─┬────┘ └─┬────┘
│ │
┌─┴────┐ ┌─┴────┐
│保管品結存表│ │保管品報告表│
└──────┘ └──────┘
附件二 記證憑證
機關名稱
────
(收入)
保管品 傳票 字 號(支出)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原始憑證 號┌───┬─┬─┬─┬─┬─┬──────┬───┬───┬─┐│保管證│摘│戶│品│種│單│付 出│備查簿│登記簿│備│├─┬─┤ │ │ │ │名├─┬────┼───┼───┤ ││字│號│ │ │ │ │或│數│票面或所│頁 數│頁 數│ ││ │ │要│品│名│類│幣│量│值金額 │ │ │ ││ │ │ │ │ │ │名│ │ │ │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製票 主辦出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
附件三 保管品報告表 (長市尺一尺零九分寬七寸九分)
機關名稱
────
保管品報告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保│保管證│戶│品│種│數│單│存 入│付 出│備│
│管├───┤ │ │ │ │ ├─────┼─────┤ │
│庫│字 號│名│名│類│量│位│票面或所值│票面或所值│ │
│名│ │ │ │ │ │ │金額 │金額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製票 主辦出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
附件四 保管品結存表
機關名稱
────
保管品結存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戶│品│種│單│ 昨日結存 │ 本日收入 │ 本日付出 │本日結存││ │ │ │ ├──┬──┼──┬──┼──┬──┼─┬──┤│ │ │ │ │數量│價值│數量│價值│數量│價值│數│價值││名│名│類│位│ │ │ │ │ │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製票 主辦出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8.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