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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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保管品,係以各法院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 (不含公債票款以下同) 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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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保管品包括法院依法經收的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其中,有價證券的定義不包含公債票款。此外,這些保管品必須符合法令的要求並委託國庫保管。不在上述範圍內的保管品,則需按照其他規定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提供以下範例:當事人提供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品時,法院經過評估後認為該有價證券的價值相當,則可以准許當事人提存該有價證券作為擔保。 另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提供以下範例:當提供擔保時,法院裁定以新台幣提存現金,其數額即為抽象地表明。根據裁判所的抽象表明數額,原則上應提存具體金額的現金。然而,如果當事人欲提存有價證券,則該有價證券必須被法院視為相當的擔保資產。如果當事人申請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品提存,並且法院認為該有價證券相當,則法院可以批准。 綜上所述,根據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2條的規定,保管品的範圍包括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但不包括公債票款。這些保管品必須符合法令的要求並委託國庫保管。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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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