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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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本機關大印暨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更換印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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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3條,《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本機關大印暨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更換印鑑手續》指出,在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中的保管品,出納人員需要使用印鑑卡,加蓋本機關大印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人員的印鑑,然後函送給委託保管的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的依據。如果前述的人員有任何異動,需要辦理更換印鑑的手續。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detail2.php?id=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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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