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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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交易價額,貴重物品依評估價格,但無法評估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每件均按一元值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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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4條,對於保管品的計值登帳應根據不同類別的物品進行評估。具體來說,金銀外幣的計值登帳應參照國家銀行公示的價格,有價證券則應根據入帳時的交易價格進行登帳。至於貴重物品,則需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價格進行登帳。對於無法評估價值的貴重物品或偽造贓證物,每件都按照價值一元進行登帳。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件金幣作為保管品,地方法院在計值登帳時應參照國家銀行公示的金幣價格來評估該金幣的價值並登記在案。另外,如果保管品是一張有價證券,地方法院在計值登帳時應根據該有價證券的入帳時交易價格來評估其價值並登記在案。而對於無法評估價值的貴重物品或偽造贓證物,地方法院則將其價值預設為一元並登記在案。
- 偽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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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