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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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法院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時得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惟估計價格僅適用於記帳,不能作購買或賠償之依據。 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及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經管人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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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5條提到了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的設置和職責。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書記官長、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以及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經管人。 該條還提到,在估計各項貴重物品價格時,必要時可以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來參與鑑定,但這些價格的估計僅適用於記帳,不能作為購買或賠償的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該法條,地方法院在處理保管品帳務時應成立保管品估價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特定職位的人員,其職責是估計貴重物品的價格。如果需要,可以邀請專家協助鑑定,但估計價格僅用於記帳,不能用於購買或賠償的依據。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公報 範例:例如,在地方法院進行貴重物品的估價時,委員會可以邀請珠寶業公會的專家協助鑑定珠寶價值。但是這些估價僅用於記帳用途,不能用於盤算購買該珠寶或者以此作為賠償金額的依據。
- 鑑定名詞
- 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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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