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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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管品分為原封保管及露封保管,原封保管由出納人員會同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人員或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經管人當面密封、加蓋印章,並在申請委託保管書內註明原封保管。露封保管,應依有價證券原有或編定之號碼,編列號碼單,會同有關人員蓋章證明,並在由請委託保管書內註明露封保管,除有價證券及外幣,應為露封保管外,金銀及其他貴重物品以原封保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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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應該要針對以下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 6 條,根據資料所述的內容,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保管品分為原封保管和露封保管,並且針對兩種保管方式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原封保管必須由出納人員、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人員、提存所、執行處、贓證物庫經管人當面進行密封和加蓋印章,在申請委託保管書上註明原封保管的事項。露封保管則需要依據有價證券原有或編定的號碼,編列號碼單,並且會同相關人員蓋章證明,同樣需要在申請委託保管書上註明露封保管的事項。另外,除了有價證券和外幣需進行露封保管外,金銀和其他貴重物品則以原封保管為原則。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ER, 2017年),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6條中的原封保管指的是對保管品以原封的方式進行保管,需由相關人員當面進行密封並加蓋印章,以確保保管品在保管過程中不被擅自打開或更改。而露封保管則是對保管品進行編號並進行保管,需在相關文件上蓋章以作為證明。此外根據台灣的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保管品在保管時應該按照相應的保管程序進行監管和處理,並且需要有相關的紀錄和文件來驗證保管的過程和結果。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2017年,ER字第742號判決。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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