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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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同保管品收 (領) 據送還會計室辦理。 會計人員非依據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收支傳票,出納人員非依據收支傳票不得為出納或保管移轉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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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9條,對於保管品的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在執行收支傳票後,應填入保管證字號,並在保管品備查簿中註明"收訖"或"付訖",同時將收支傳票連同保管品收(領)據送還會計室辦理。會計人員在造具收支傳票時,必須依據原始憑證進行,而出納人員在執行出納或保管移轉時,也必須依據收支傳票進行操作。 根據參考資料《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管品的存入和發還過程能夠正確記錄和追蹤,並防止可能的遺漏或濫用。該條款要求出納人員在執行收支傳票後填寫保管證字號,並在保管品備查簿中註明相關情況,這樣就可以確認保管品的適當處理和移轉情況。同時,會計人員只能根據原始憑證造具收支傳票,以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帳務處理的過程符合法規並得到監督和審計。 一個範例可能是,當一個法院收到一個保管品,出納人員會在執行相關的收支傳票後,填寫保管證字號,並在保管品備查簿中註明"收訖"。這個過程確保了保管品的正確登記和記錄。另一個範例是,當一個保管品需要發還給相關方時,出納人員會依據相應的收支傳票進行操作,同時在保管品備查簿中註明"付訖"。這樣可以確保保管品的移轉得到適當的追蹤和記錄。
- 傳票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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