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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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一份存本機關,二份送該管高等法院,一份送財政部,一份送審計部並分別訂入當月份經費類會計報告,由該管高等法院彙編統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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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規定,會計人員在每個月份結束時應該進行結帳,並製作五份保管品報告表。其中一份存放在本機關,兩份送到相應的高等法院,一份送到財政部,還有一份送到審計部。這些報告表也將被列入當月份的經費類會計報告中,並由相應的高等法院進行統制和記錄。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人員需要做到以下事項: 1. 在每月結束時進行結帳。 2. 製作五份保管品報告表,並將其送到相應的機關。 3. 經有關人員核章後,將報告表存放或送達給相應的機關。 4. 將報告表納入當月份的經費類會計報告中。 這項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對保管品的帳務處理進行統一和監督,在需要的時候能夠提供相應的報告和記錄。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web/Detail1A.aspx?id=FL001111)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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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