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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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活動經費: (一) 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 機關得視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每一社團每月補助最高不得超過三千元,各社團活動經費每月合計最高為一萬伍仟元,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申請一次,如有特殊需要 (如:代表本院參加比賽,聘請老師指導等) ,經專案簽准者 (會秘書處、會計處、人事處) 每六個月最高再補助三千元。 (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 各社團如有左列情形者,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1 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 (逾期不補發) 。 2 未依規定辦理社長改選或補選者。 3 未依規定每月辦理活動者。 4 社團因社員退社致人數不足二十人,宣告解散者。 5 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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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活動經費有以下幾點要點: 一、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此外,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並且要將收支情形詳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機關得依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每一社團每月補助最高不得超過三千元,各社團活動經費每月合計最高為一萬伍仟元。補助申請須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申請一次。若社團有特殊需要,例如代表本院參加比賽、聘請老師指導等,經過專案簽准者可再每六個月最高再補助三千元。補助申請需填寫相關表格,詳情可參考附件二。 三、若社團出現以下情形,則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1.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逾期不補發)。 2.未依規定辦理社長改選或補選者。 3.未依規定每月辦理活動者。 4.社團因社員退社致人數不足二十人,宣告解散者。 5.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覆者。 參考資料: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6條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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