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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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活動方式: (一) 社團應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原則,不得影響公務。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利用辦公時間者,應事先會知人事處,並經簽奉核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 社團應配合本院業務需要辦理相關文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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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5條,社團活動有以下幾項要求: 1. 活動頻率:社團應每月至少舉辦一次活動。活動時間應在假日或非辦公時間進行,以避免影響公務。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在辦公時間進行活動,應提前通知人事處,經核准後才能請公假。 2. 活動內容:社團應配合司法院的業務需求辦理相關的文康活動。 以上訊息是根據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5條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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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