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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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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活動方式: (一) 社團應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辦公時間為原則,不得影響公務。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利用辦公時間者,應事先會知人事處,並經簽奉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 社團應配合本院業務需要辦理相關文康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5條,社團活動有以下幾項要求: 1. 活動頻率:社團應每月至少舉辦一次活動。活動時間應在假日或非辦公時間進行,以避免影響公務。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在辦公時間進行活動,應提前通知人事處,經核准後才能請公假。 2. 活動內容:社團應配合司法院的業務需求辦理相關的文康活動。 以上訊息是根據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5條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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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活動方式: (一) 社團應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原則,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