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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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團組織: (一)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社長一人:由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個人參加社團擔任社長,應以一種社團為限。 (三) 總幹事一人:由社長遴任,負責社務之籌劃、聯絡等事項。總幹事得就社員中選任幹事若干人,協助社務之執行。 (四) 社長選舉結果,應於一週內送人事處備查。社長離職或不能勝任時,應辦理補選,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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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目前詢問是關於司法院員工的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4條。根據這個條款,以下是該法條的解釋: 四 社團組織: (一)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這項規定確定了社員大會的組成和召開頻率。社員大會由所有社團成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社長一人:由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個人參加社團擔任社長,應以一種社團為限。 這項規定確定了社長的選舉和任期。社長由社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另外,個人只能擔任一個社團的社長職務。 (三) 總幹事一人:由社長遴任,負責社務之籌劃、聯絡等事項。總幹事得就社員中選任幹事若干人,協助社務之執行。 這項規定確定了總幹事的任命和職責。總幹事由社長指派,負責籌劃社務、與外界聯絡等工作。總幹事可以從社員中選任幾個幹事,以協助執行社務。 (四) 社長選舉結果,應於一週內送人事處備查。社長離職或不能勝任時,應辦理補選,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這項規定確定了社長選舉結果的報備程序。社長選舉結果應在一週內送交人事處備查。如果社長離職或不能勝任,應辦理補選,繼任人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這些法條,社團的組織應該遵守這些規定。社員大會應該定期召開,社長和總幹事的選舉應該按照規定進行,並且相關選舉結果應報備處理。如果社長離職或不能勝任,應該進行補選,並確保遵守任期規定。 資料來源: 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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