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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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至少由員工十人以上發起,填具申請書表 (如附件一) 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簽奉 核准成立後,應公開徵求二十人以上之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訂社團章程。社團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送人事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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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成立一個社團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 起始發起人員工需達到十人以上,填寫申請書表,向人事處提出申請。 2. 申請經由核准,該社團成立即可公開徵求二十人以上的社員。 3. 成立後,必須召開社員大會,進行互選社長的程序,並擬定社團章程。 4. 在社團章程中,必須清楚列明社團的組織結構和社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將章程送至人事處備查。 這些程序規定是為了確保社團的成立和運作符合法規,同時也在社團的組織和運作上提供一個明確的規範。社團的成立和章程的制定應經過人事處的審查和核准,以確保遵循相關規定和程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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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