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提倡本院員工正當休閒活動,成立文康社團調劑身心健康,增進情感交流,鼓舞工作士氣,培養團隊精神,特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3.06
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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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團種類及參加對象:
社團種類暫限運動類、藝文類、服務類,參加對象限本院員工。
三 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至少由員工十人以上發起,填具申請書表 (如附件一) 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簽奉 核准成立後,應公開徵求二十人以上之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訂社團章程。社團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送人事處備查。
四 社團組織:
(一)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社長一人:由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個人參加社團擔任社長,應以一種社團為限。
(三) 總幹事一人:由社長遴任,負責社務之籌劃、聯絡等事項。總幹事得就社員中選任幹事若干人,協助社務之執行。
(四) 社長選舉結果,應於一週內送人事處備查。社長離職或不能勝任時,應辦理補選,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活動方式:
(一) 社團應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原則,不得影響公務。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利用辦公時間者,應事先會知人事處,並經簽奉核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 社團應配合本院業務需要辦理相關文康活動。
六 活動經費:
(一) 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 機關得視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每一社團每月補助最高不得超過三千元,各社團活動經費每月合計最高為一萬伍仟元,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申請一次,如有特殊需要 (如:代表本院參加比賽,聘請老師指導等) ,經專案簽准者 (會秘書處、會計處、人事處)
每六個月最高再補助三千元。 (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 各社團如有左列情形者,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1 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 (逾期不補發) 。
2 未依規定辦理社長改選或補選者。
3 未依規定每月辦理活動者。
4 社團因社員退社致人數不足二十人,宣告解散者。
5 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覆者。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員工社團活動管理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3.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