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法官指定庭期,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之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