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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法官指定庭期,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之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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