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3 條
十三、法院送達民眾之通知書或傳票,應於姓名下記載先生、女士或君之稱謂;所用之信封、明信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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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送達民眾之通知書或傳票,應於姓名下記載先生、女士或君之稱謂;所用之信封、明信片亦同。這表示在法院送達民眾的通知書或傳票上,必須在姓名後加上稱謂,如先生、女士或君等。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使用的信封或明信片。這個要點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與尊重民眾的權益,確保送達文件的準確性和尊重個人的尊嚴。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3條 -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er/PrintArticleContent?inuId=297819&siteid=ssa.gov.tw&menuid=6777833&contentId=677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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