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7 條

十七、法庭人員於法庭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7條,法庭人員在呼叫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在其姓名後方加上先生或女士的稱謂。該規定的目的在於尊重當事人的身份,提升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尊嚴感。 例如,當法庭人員在庭審中呼叫一位被告時,應使用其姓名加上先生或女士的稱謂,例如「王先生」、「李女士」等,這樣的稱呼方式有助於營造一個尊重和諧的庭審環境,也有助於當事人的情緒穩定和參與感的增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