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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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庭人員於法庭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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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7條,法庭人員在呼叫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在其姓名後方加上先生或女士的稱謂。該規定的目的在於尊重當事人的身份,提升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尊嚴感。 例如,當法庭人員在庭審中呼叫一位被告時,應使用其姓名加上先生或女士的稱謂,例如「王先生」、「李女士」等,這樣的稱呼方式有助於營造一個尊重和諧的庭審環境,也有助於當事人的情緒穩定和參與感的增加。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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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