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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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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庭人員於法庭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7條,法庭人員在呼叫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在其姓名後方加上先生或女士的稱謂。該規定的目的在於尊重當事人的身份,提升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尊嚴感。 例如,當法庭人員在庭審中呼叫一位被告時,應使用其姓名加上先生或女士的稱謂,例如「王先生」、「李女士」等,這樣的稱呼方式有助於營造一個尊重和諧的庭審環境,也有助於當事人的情緒穩定和參與感的增加。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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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法庭人員於法庭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