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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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開庭務必準時。如前一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可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俟前案人員到齊後,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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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6條,法院在開庭時必須準時。如果前一個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未到齊,法院可以先審理已到齊的案件,待前一案件的人員到齊後再進行審理。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庭審的效率和公正性。
- 關係人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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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