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十八、法官審理案件,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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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8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保持平和的態度和莊重的舉止,專心聆聽訟詞,禁止對在庭的人民進行辱罵、斥責或其他損害其尊嚴的行為。同時,法官也不得強迫當事人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維護法庭的尊嚴和公正,確保法官的專業態度和行為符合法律和倫理的要求。法官應該在審理案件時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利用職務的權力強迫他們做出不符合自己意願的決定。這樣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審判權利不受侵害。 作為例子,假設有一個刑事案件,被告在庭審期間因為法官的不當態度遭到辱罵和斥責,這樣的行為違反了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8條的規定。被告可以依據這一條法規向相關法院申訴,要求法官改變態度並恢復其尊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針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採取相應的紀律措施,以確保將來不會再發生類似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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