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法官審理案件,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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