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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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於年邁、身心障礙、體弱、懷孕或患病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法官得視實際需要使其就座陳述,或予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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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9條,法官對於年邁、身心障礙、體弱、懷孕或患病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使其就座陳述,或給予適當的協助。例如,當一位年邁的被告或其他不便之當事人在庭審期間需要就座或需要特殊照顧,法官可以提供相應的協助措施,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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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