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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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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於年邁、身心障礙、體弱、懷孕或患病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法官得視實際需要使其就座陳述,或予適當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9條,法官對於年邁、身心障礙、體弱、懷孕或患病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使其就座陳述,或給予適當的協助。例如,當一位年邁的被告或其他不便之當事人在庭審期間需要就座或需要特殊照顧,法官可以提供相應的協助措施,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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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對於年邁、身心障礙、體弱、懷孕或患病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法官得視實際需要使其就座陳述,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