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 法院開庭,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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