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0 條
二十、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 法院開庭,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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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0 條規定,法官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充分陳述及辯護的機會。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酌使在庭的人就坐或起立陳述。如果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起立陳述後,也可以再次坐下。 根據參考資料,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在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能夠充分表達其觀點和意見,從而有機會進行充分的辯護。法官在案件審理時應尊重並照顧當事人的權益,這包括他們在庭上的陳述形式和座位的安排。此舉有助於維護公平審判的原則。 舉例來說,當一個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提出要陳述的時候,法官可以允許他坐下或站立陳述。這樣一來,被告人可以更自由地表達他的立場和辯護意見,而不會受到座位位置的限制。同時,這也體現了法院便民禮民的實施原則,為當事人提供更充分的陳述和辯護機會,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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