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1 條
二十一、證人、鑑定人於法官訊問、鑑定完畢後,應主動依規定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或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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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1條,當證人或鑑定人完成法官的訊問或鑑定后,應主動向他們支付必要的旅費或鑑定費用。這表示法院有義務提供證人或鑑定人相關的費用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參與審判程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人和鑑定人能夠無阻礙地提供證詞或鑑定意見,同時也體現了法院對公正審判的追求。在特定的案件中,當證人或鑑定人被傳喚到法院時,法院應該提供他們旅行費用或鑑定費用,以確保他們能夠出席訊問或鑑定的過程。證人或鑑定人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法院申請相應的費用,法院應確保根據情況支付正確的金額。 相關範例:例如,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傳喚了一位證人出庭作證。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1條的規定,該法院必須支付這位證人的日旅費,以確保他能夠到達法院並提供證詞。法院在證人到庭作證後應向他支付相應的旅費。這種支付旅費的要求保證了證人的參與和證詞的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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