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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2 條

二十二、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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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2條》,法官於法庭上不應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單獨一方進行耳語或低聲交談。這是為了確保法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避免對於裁決結果產生任何質疑或猜測。法官應該在法庭上保持公正、客觀和中立的態度,以確保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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