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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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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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2條》,法官於法庭上不應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單獨一方進行耳語或低聲交談。這是為了確保法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避免對於裁決結果產生任何質疑或猜測。法官應該在法庭上保持公正、客觀和中立的態度,以確保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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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