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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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承辦書記官於訴訟當事人查詢與案件進行有關之程序事項或裁判結果時,應予明確答覆,無法立即答覆者,亦應告以查明後再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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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3條規定了承辦書記官在訴訟過程中與當事人進行相關程序事項查詢和裁判結果時應遵循的規定。根據該條,承辦書記官應該給予明確答覆,如果無法立即給予答覆的話,應該告知當事人等候後續回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法院的效率。 參考資料: -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R&k1=0%2C20&k2=0+23+&ci=0&kind=EXPAND&pcode=8050010191
- 書記官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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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