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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承辦書記官於訴訟當事人查詢與案件進行有關之程序事項裁判結果時,應予明確答覆,無法立即答覆者,亦應告以查明後再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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