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二十三、承辦
書記官
於訴訟當事人查詢與案件進行有關之
程序事項
或
裁判
結果時,應予明確答覆,無法立即答覆者,亦應告以查明後再答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