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法院應規劃建立電話語音服務系統。 接聽公務電話應講求電話禮貌,稱呼對方時,應加稱先生或女士。 前項規定,各法院研考人員得隨時檢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