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法院應規劃建立電話語音服務系統。 接聽公務電話應講求電話禮貌,稱呼對方時,應加稱先生或女士。 前項規定,各法院研考人員得隨時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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