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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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者,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並於法院網站清楚標示非上班時間收狀之服務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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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7條,當事人在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時,法院應該指定值班人員代收。同時,法院應在法院的網站上清楚標示非上班時間收件的服務時間及方式。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守則 - https://lis.ly.gov.tw/lghtml/law/current/P0300040.htm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32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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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