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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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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者,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並於法院網站清楚標示
非
上班時間收狀之服務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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